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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检察工作专项调研报告
中江县人民检察院
2012年至今,我院共办理7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,其中2件诉讼结果监督(1件终止审查,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),依职权发现5件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案件,分别向中江县地税局、中江县房产监理所、中江县国土局、中江县公证处和中江县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,均已回复。暂未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。
近年来我院一直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。于2013年与中江县政府法制办会签《关于建立民事行政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的意见》,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,并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。同时为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,2015年,我院已将公益诉讼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积极加强对公益诉讼机制的研究和探索,向有经验的县市区院请示学习,争取尽早在这方面做出成绩。
我院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科共有4名干警(编制4名),其中1名硕士研究生,3名本科学历,35岁以下干警2名,40岁以下干警1名,55以上干警1名。取得司法考试A证1名, C证1名。民行科一直以来重视检察干警的学习培训,对新出台的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都积极组织干警学习讨论,积极参加省检察院组织的全省民行干警培训活动。同时重视传帮带,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。
存在的困难:
1、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,在实践中只能依靠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》和两高会签的《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来进行指导。但除抗诉能刚性启动再审外,检察建议的效力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。因此在监督的范围和手段上都有局限性。
2、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法规,法院对行政抗诉案件支持力度不大,驳回多、改判少。特别是针对拆迁等敏感问题。这很难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对策:
1、更加明确监督内容和手段,不再仅对诉讼结果进行监督和仅适用抗诉一种监督手段,而应将诉讼活动整个过程以及执行监督等正式纳入法律规定,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方面除抗诉以外,包括检察建议、纠正建法通知、建议更换承办人、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监督手段。同时吸收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调查权、列席审委会等方式辅助监督。
2、在规定一种监督方式,如检察建议时,应同时规定出该方式的司法效力和适用程序。
3、从立法上界定“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独立行使检察权”,以排除不当干预。
4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重视,从人、财、物手段上予以强有力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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